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
研究员
香港雷曼债券苦主的政治呼声终于得到了当局的回应。香港立法会已经授权立法会调查小组,可以传讯并质询香港银行领导层,调查有关雷曼兄弟支持投资产品导致本地投资者受损的事件。该决议案将授权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传唤政府官员和银行主管作证并获取相关文件。被传唤的银行管理人士必须出席,可以按照调查条件要求宣誓。
这一决议获得了压倒性的支持,令香港银行业大跌眼镜。不少香港银行家直言该议案是个错误,可能会影响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华尔街日报》也声称“这一议案颇为不同寻常”。香港专家则担心,传召银行可能会延缓和解进程,并会泄露商业机密。
这里面的纠葛,我在本栏前篇“雷曼迷你债券给香港出了张高难考卷”说过,主要是雷曼迷你债券的香港投资者寄望于通过政治上施压来获得补偿,而非追求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获得救济。
港岛最富影响力的财经评论家林行止在“运用特权条例理据何在?”一文中呼吁议员要以大局为重,不要做出危害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傻事”。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很重要的一条是“政治大不过法律”,而商业界的问题一项交给法律解决,政府绝少过问。这也是何以立法会通过决议后,舆论大哗的原因所在。
不过观察家也指出,政府疏于监管致使体制性漏洞长期得不到修补,并直接危害公权力的信用在先,才有之后苦主找上立法会议员,用耗时漫长的方式讨回血汗钱,因果关系不容颠倒。苦主不是毫无过错,但把责任全部推倒苦主身上,忽略事件背后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因素,也是欠妥的。
不过将雷曼迷你债券的责任归于政府监管不力,是否站得住脚,同样存在疑问。通常的说法是,因为迷你债券这一产品过于复杂,香港证监会就不应该允许银行向个人投资者出售。因此政府在监管方面存在过错,才导致银行经营此业务,逐利的银行又将不恰当的投资产品卖给了不恰当的顾客。这一说法要成立,有几个前提:首先,监管者知道这个迷你债的危害,其次,银行对雷曼迷你债这个产品也知根知底。但这两个前提恐怕都无法成立。从结果反推回去看,如果监管者知道雷曼迷你债券的实质,那么在最开始就不可能获得通过;而银行如果知道这一投资产品的风险如此之大,恐怕也不会贸然染指。另外可以佐证这一点的是,谁也没有料到,雷曼公司竟然会垮台,这不仅包括香港的监管当局,同样也包括号称监管最为严密的美国证监会。
这并不是为监管层开脱,而是说存在一种可能性,即金融创新本身所蕴含的风险,是创新者和监管者在事后才能了解的。正如事先的合约不能穷尽所有的后续情形一样,金融创新更是如此。也许可以说,这是创新的代价。尽管审慎的创新态度被视为明智的选择,例如中国因为相对保守的金融创新以及金融开放过程,在此次危机中反而受损较少。而损失较为惨重的都是在开放中走出国门的。据笔者所看到的资料,1997年至2005年,相继出现的株冶在伦敦金属交易所亏损上亿美元、兰生股份在琼胶市场巨亏2亿元、中航油在新加坡巨亏5.5亿美元、中盛粮油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亏损1.3亿港币、国储局在伦敦金属交易所损失6.06亿美元等恶性违规事件,均发生在海外市场,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国内缺少相应的期货品种,有关企业要想规避价格风险不得不到境外套保。而孤军冒进“客场作战”,“水土不服”,信息不对称,企图完全暴露,头寸高度“透明”,又没有会员席位,很容易被代理机构“设套”或被国际基金“狩猎”,遭遇反向头寸的挤兑。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局共同制定并严格实施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之后,尽管2006年以来国际上金融风险加剧,但中国这类恶性违规事件已少见。
学者们现在提出了需要平衡创新和监管的损益的思路,不过这一思路潜在的逻辑是,监管有助于防止损失,但被忽视的是监管可能对进一步的创新产生阻碍,也就是说,存在另外一种可能的情形,创新带来的风险被进一步的创新所抵充,期权期货交易就是最好的例子。市场中的进一步金融创新将会缓解当前创新带来的危机,但这一乐观的心态很容易被危机的短期困难所阻吓,进而萎缩到求助于强硬监管。甚至如香港政府所面临的情况一样,原本诉诸法律的问题,演变成了政治问题。而政府又将压力转给银行,要求银行与投资者、主要是年长的储户达成单独和解。
这难怪激起银行业的反弹。香港银行公会代表涉及雷曼迷你债券案的19家银行,其中包括花旗银行香港子公司、苏格兰皇家银行、荷兰银行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等曾在香港主要报纸刊登全版广告,呼吁公众尊重自由市场原则,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基石的重要精神及市场经济运作。但立法会显然没有理会银行业的呼吁。此一案例或许也撕开了香港秉承多年的法治屏障,这或将给香港的未来带来诸多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