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拟按经济周期调整银行资本充足率
2008年12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苗燕
⊙本报记者 苗燕
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银监会昨天再次就《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八个监管文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除《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为第一次征求意见外,其他文件均已在征求过意见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修改。
据了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主要为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指引》拟规定,银监会可根据宏观经济周期适度调整对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指引》规定,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进行独立评估,确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确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银监会将根据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个别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对银行提出8%的法定最低比率以外的额外资本要求。额外资本是银监会通过独立全面的风险评估确认银行用来覆盖其他风险的资本,最低资本充足率一般设定为0.5%的倍数。
此外,银监会将根据《指引》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来确定单家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银监会将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0.5个百分点设定为资本充足率的触发比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至触发比率时,应当制定提高资本水平的计划,并及时报告银监会。商业银行不符合银监会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的,银监会将要求相关商业银行制定资本充足率限期达标计划和实施的时间表。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在监管限定期限内不能满足银监会的最低资本要求的,银监会将依法视情况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规模;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机构或开办新业务;责令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及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