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三次会议决议
暨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2月2日以书面送达方式向公司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四届十三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08年12月12日下午13:30在浙江杭州巨化宾馆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9人,独立董事童云芳因公务出差,委托独立董事陶久华出席并表决,董事李建中因公事出差,委托董事蒋声汉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杜金松、周明及财务负责人汪利民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志翔主持。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后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7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巨化集团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合同书》。
关联董事叶志翔、蒋声汉、李建中、杨福平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方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如股东大会批准该合作事项,则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合同书。详见临2008-26号公告。
二、11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宁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为了优化控股子公司宁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化公司”)财务结构,满足其经营和发展需要,同意将宁化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0万元增加到13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增资1800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氟化公司”,本公司控股98%股权)增资1200万元。
宁化公司注册资本现为10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氟化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本次增资后,宁化公司注册资本为13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7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氟化公司出资5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三、11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中期贷款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资金的需要和优化公司融资结构,根据公司2008年资金预算的贷款计划,同意本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衢化支行申请新增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叁仟万元整,期限二年,该贷款由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四、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关联董事叶志翔、蒋声汉、李建中、杨福平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方董事一致同意本公司按股权比例为晋巨公司9,16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并将该事项提交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如股东大会批准该合作事项,则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银行贷款保证协议书》和在担保额度内审批具体担保事项。详见临2008-27号公告。
五、11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召开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08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3:30召开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
1、《关于巨化集团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合同书》;
2、《关于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六、11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圣公司”,本公司控股76%股权)提供银行贷款担保金额4000万元,担保期限一年,并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银行贷款保证协议书》和在担保额度内审批具体担保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9,600万元,占本公司经审计的2007年末净资产的9.87%;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53,592.01万元,占本公司经审计的2007年末净资产的26.98%。
截止到2008年11月末,凯圣公司总资产8237.63万元(未经审计,下同),负债总额4146.8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0.34%。
七、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事项通知: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08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3:30召开。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会议地点:衢化宾馆会议室(衢州)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股权登记日:2008年12月22日
(二)会议内容:
1、审议《关于巨化集团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合同书》;
2、审议《关于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以上议案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会议出席人员: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008年12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四)会议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办理登记;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帐户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登记时间和地点:2008年12月25—26日(上午8:30—11:00时,下午14:00—16:00时)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收件截止日2008年12月26日)。
(五)其它事项:
1、出席会议代表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公司联系地址、邮编、传真、联系人:
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324004
传真:0570—3091777
电话:0570—3091704 3091758
联系人:刘云华 金军民
附:股东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照下列指示对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案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关于巨化集团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合同书 | |||
关于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
如本人(单位)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权未作具体指示,视为委托人将本次会议表决权的行使权全权委托受托人自行作出。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八、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三次会议决议
2.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意见
3.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3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08-26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签订日常生产经营合同书的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拟授权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与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就部分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生产能源供应、运输服务、设备维修与技术改造、计量服务、环保治理和监测等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签订《日常生产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以此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人回避事宜:本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叶志翔、蒋声汉、李建中、杨福平回避了表决。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本项交易有利于发挥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专业化协作、资源互补的优势,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减少重复投资,降低企业运作成本,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规范双方的关联交易行为。
●其他:本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巨化集团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合同书》,同意将此《合同》提交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如股东大会批准该事项,则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此《合同》,以此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在部分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生产能源供应、运输服务、设备维修与技术改造、计量服务、环保治理和监测等方面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行为。
(二)关联关系的说明
巨化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56.91%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事项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巨化集团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如本事项得以实际履行,公司与关联人巨化集团公司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将达到本公司经审计的2007年末净资产的5%或3000万元以上。
(三)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2月12日召开四届十三次会议,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巨化集团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合同书》。关联董事叶志翔、蒋声汉、李建中、杨福平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费忠新、童云芳、陶久华、李伯耿事先认可将《关于巨化集团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合同书》提交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巨化集团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生产经营的合同书》,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该项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公允的原则,有利于发挥合作方的资源优势,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有关审批事项
本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此《合同》需经本公司及巨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公司履行该《合同》,尚需将各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关联交易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介绍
(一)巨化集团公司的基本情况
巨化集团公司前身为衢州化工厂,始建于1958年,1984年改名为衢州化学工业公司,1993年经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批准更名为巨化集团公司,系中国500强企业之一、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城路849号;公司主要办公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翔;公司注册资本:96,6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化肥、化工原料及产品,化学纤维,医药原料、中间体及成品,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产品,包装材料,针纺织品,服装,食品,文体用品,发供电。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公司100%股权。2007年实现净利润为2.03亿元,2007年末股东权益合计35.5亿元。
(二)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巨化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56.91%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事项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巨化集团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如本事项得以实际履行,公司与关联人巨化集团公司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将达到净资产5%或3000万元以上。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合同主体
甲方:巨化集团公司
乙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签署《合同》的背景
乙方是一家由甲方以部分资产投入独家发起,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因受化工大生产的行业特性和历史原因等限制,乙方生产装置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装置存在管道输送的产品互供关系,乙方为减少公用工程投资,在水、电、蒸汽供应、环保处理、公路铁路运输及配套设施上依托甲方,且考虑化工生产关联性、安全性和同质同类批量采购降成本以及发挥甲方营销网络优势,乙方部分原辅材料及少部分产品委托甲方采购和销售,甲、乙双方不可避免地发生较大的日常经营性关联关系。为了调整甲乙双方(包括双方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关系,规范相关行为,保障生产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体现市场化原则,以充分保障乙方及其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公允的原则,对甲乙双方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契约化规定。
(三)签署《合同》的原则
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一致。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
1.关于原材料采购
乙方建立自身独立的原材料采购系统。乙方所需之甲方自产的硫铁矿、电石、氮气、四氟乙烯、以及进口工业盐等由甲方供应,其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结算。甲方承诺:应乙方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向乙方提供其所需的原料。
2.关于生产能源供应
(1)供电:乙方生产经营用电仍由甲方提供。
(2)蒸汽:乙方生产中所需高、中、低压蒸汽由甲方提供。
(3)供水:乙方的生产用水由甲方提供。
(4)甲方承诺:在能源(水、电、汽)供应上,优先满足乙方的要求。
甲方承诺:在上述水、电、汽的供应方面,其价格按照公允价格与乙方结算。
3.关于产品销售
(1)乙方建立独立的产品销售系统,负责乙方产品的销售及客户服务。
(2)甲乙双方均同意乙方将按市场公允价向甲方提供如下产品:105%酸、氯磺酸、氢气、SO2、液氯、聚氯乙烯、液碱、盐酸、焦亚硫酸钠、VDC单体、固碱、AHF、F12、F22、二氯甲烷、氯仿、六氟丙烯等。
乙方承诺:供给甲方的产品按公允价格与甲方结算。
4.双方承诺
要求对方供应的原材料、能源、产品等,在每季度末前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下季度的用量计划,并在供应上优先满足对方的需要。结算价格需经双方协商确定、签字确认。
5.关于运输服务
乙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的运输机构承运货物。
甲方承诺:优先满足乙方的运输要求,并根据乙方生产经营需要,不断改进运输条件。
6.关于设备维修和技术改造
乙方生产经营中涉及难以自行解决的设备维修、备品备件加工时,可由甲方提供专业设备维修服务。服务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乙方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改造,在乙方未具备相应条件时,可由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技术改造所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双方共有。甲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7.关于计量服务
乙方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产品计量、仪器仪表检测等,在乙方未具备相关资质等条件前,由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计量服务费用。
8.关于环保治理和监测
甲方提供排污公用渠道和综合治理设施,对乙方生产过程排放的“三废”负有监测和处理责任。有关服务费用双方另行约定。
乙方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三废”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积极改进工艺,加强环保管理。因乙方“三废”排放超标等造成的污染,由乙方负责赔偿。
9.关于资金结算
双方的结算业务在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一般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并开具正式发票,个别特殊的结算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上述诸方面的实际履行,甲、乙方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允原则签署有关具体协议。
10.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书的任何条款导致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11.《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书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与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具体执行前,尚需将各年度关联交易计划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签署《合同》的目的
根据化工生产的行业特点和经营实际,发挥甲、乙方专业化协作的优势,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减少重复投资,降低企业运作成本,保障生产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调整甲乙双方(包括双方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关系,规范相关行为,使双方的经济往来遵循本合同书的约定,并体现市场化原则,以充分保障乙方及其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交易有利于发挥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专业化协作、资源互补的优势,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减少重复投资,降低企业运作成本,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规范双方的关联交易行为。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费忠新、童云芳、陶久华、李伯耿事先认可将《关于巨化集团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合同书》提交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巨化集团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生产经营的合同书》,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该项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公允的原则,有利于发挥合作方的资源优势,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三)关于巨化集团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合同书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3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08-27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公司拟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
提供融资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拟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银行贷款保证协议书》和在担保额度内审批具体担保事项,按出资比例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巨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9,160万元,占本公司经审计的2007年末净资产的4.61%,担保期限三年。
●关联人回避事宜:本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叶志翔、蒋声汉、李建中、杨福平回避了表决。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晋巨公司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其30%股权),其本次向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是支付本公司资产转让款余款等2.96亿元,其余用于补充晋巨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本公司按股权比例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本公司资金回笼,降低债权风险,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其他:本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按股权比例为晋巨公司9,16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占本公司经审计的2007年末净资产的4.61%,担保期限为三年。并将该事项提交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如股东大会批准该合作事项,则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银行贷款保证协议书》和在担保额度内审批具体担保事项。
2.关联关系的说明
本公司持有晋巨公司30%的股权。巨化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56.91%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晋巨公司30%的股权。晋巨公司董事长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因此担保事项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规定,因此,本担保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巨化集团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如本事项得以实际履行,公司与关联人晋巨公司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公司经审计的2007年末净资产的5%。
3.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2月12日召开四届十三次会议,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叶志翔、蒋声汉、李建中、杨福平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费忠新、童云芳、陶久华、李伯耿事先认可将《关于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的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系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融资担保,且该项担保所获得的贷款主要用于支付本公司资产转让款余款,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有关审批事项
本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晋巨公司基本情况
晋巨公司前身系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厂,由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巨化集团公司、本公司、自然人周忠虎共同出资组建,于2008年5月16日在浙江省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公司设立登记。法定地址中国浙江省衢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峰涛(国籍:中国),注册资本为35,000万元,其中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35%、巨化集团公司占30%、本公司占30%、自然人周忠虎占5%。经营范围为:液氨、氨水、工业甲醇、工业甲醛、工业甲酸、纯氩、液氧、食品级二氧化碳、液氮、乌洛托品、氧气、氮气、氩气、多元气、硫磺(副产)(以上经营范围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尿素、碳铵生产和销售。
2.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持有晋巨公司30%的股权。巨化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56.91%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晋巨公司30%的股权。晋巨公司董事长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因此担保事项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因此,本担保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巨化集团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如本事项得以实际履行,公司与关联人晋巨公司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公司经审计的2007年末净资产的5%。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晋巨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贷款3.5亿元,期限三年。其中,以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贷款6,000万元,其余2.9亿元为担保贷款,申请由该公司三大股东按股权比例(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比例35%、巨化集团公司股权比例30%、巨化股份公司股权比例30%)提供贷款担保。本公司按出资比例担保的份额为9,160万元,占本公司经审计的2007年末净资产的4.61%,担保期限三年。
晋巨公司本次贷款的主要用途是支付本公司资产转让款余款等2.96亿元,其余用于补充晋巨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截止2008年10月末,晋巨公司总资产为7.03亿元(未经审计,下同),负债总额为3.3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8.26%,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5亿元,利润总额1,817.35万元,净利润1,363.02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按出资比例为晋巨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9,160万元,占本公司经审计的2007年末净资产的4.61%,担保期限三年。
五、本公司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9,600万元,占本公司经审计的2007年末净资产的9.87%;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53,592.01万元,占本公司经审计的2007年末净资产的26.98%。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目的
晋巨公司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其本次向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是支付本公司资产转让款余款等2.96亿元,其余用于补充晋巨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本次,本公司按股权比例为其提供融资担保,一方面支持其提高支付本公司资产转让款余款的能力,另一方面作为股东支持晋巨公司的生产经营。
2.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本公司按股权比例为晋巨股东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本公司资金回笼,降低债权风险,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费忠新、童云芳、陶久华、李伯耿事先认可将《关于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的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系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融资担保,且该项担保所获得的贷款主要用于支付本公司资产转让款余款,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