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两部门推新税收政策
2008年12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吴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日联合发布通知,宣布从明年起扩大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范围,并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表示,两项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环节着手,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同时,财政部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要求对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一系列自产货物的销售实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政策明年1月1日起实施。(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