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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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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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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8版:信息披露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之核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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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之核查意见书
    2008年12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08-046

      独立财务顾问:

    声 明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华联股份”)于2008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第2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或“国都证券”)接受华联股份董事会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由相关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本次华联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拟购买资产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工作尚未完成,《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引用的与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方相关的财务、估值以及盈利能力等数据,均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提供的预估数,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各方无其他利益关系,就本次交易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的。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我们并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磋商与谈判,对此提出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

    对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华联股份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商业上的可行性评论。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旨在通过对重组预案所涉内容进行详尽的核查和深入的分析,就本次交易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对华联股份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独立意见。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华联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本意见书旨在对本次交易方案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供有关各方参考。

    特别风险提示

    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已经华联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还需获得的审核、批准如下:华联股份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核准、华联股份股东大会同意华联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华联股份的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豁免华联集团履行因本次交易而触发的对华联股份和华联综超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及能否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有权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尚未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已声明保证重组预案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工作和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编制并披露《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拟购买的无锡公司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下属物业正在装修过程中,预计2009年7月开业;合肥信联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下属长江路店主体结构已经封顶,尚未取得房产证,预计2009年7月开业;合肥达兴源公司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下属蒙城路店尚未开始建设,该公司正在加紧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规证,该项目预计于2010年1月建成投入使用。合肥信联公司和合肥达兴源公司所属物业资产在建成、完成竣工验收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取得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释 义

    在本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华联股份、上市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中商股份华联股份前身中商股份有限公司
    中商华通华联股份股东之一北京中商华通科贸有限公司
    华联集团华联股份股东之一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世纪国光华联股份股东之一北京世纪国光科贸有限公司
    华联综超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公司北京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北京广安门店物业资产
    江苏公司江苏紫金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拥有江苏紫金店物业资产
    无锡公司无锡奥盛通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拥有无锡店物业资产
    合肥信联公司合肥信联顺通置业有限公司,拥有合肥长江路店物业资产
    合肥达兴源公司合肥达兴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合肥蒙城路店物业资产

    五家公司、拟购买的五家公司华联集团全资拥有的北京公司、江苏公司、无锡公司、合肥信联公司和合肥达兴源公司
    交易标的、目标资产五家公司各100%股权
    独立财务顾问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预案《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华联股份向华联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华联集团所持有的五家公司各100%股权的行为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华联股份与华联集团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交割资产出售和购买协议中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适当放弃,本次交易得以完成
    交割日交割当天
    基准日2008年11月30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准则第2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一、绪 言

    为增强公司主营业务能力,华联股份拟向特定对象华联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五家商业地产公司各100%的股权,标的股份为北京公司100%股权、江苏公司100%股权、无锡公司100%股权、合肥信联公司100%股权和合肥达兴源公司100%股权。

    国都证券接受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信、尽责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于相关各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承诺,对本次交易预案发表独立核查意见。本意见书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组办法》、《规定》、《准则第26号》、《财务顾问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作。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1、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三、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内容与格式的合规性情况

    通过对华联股份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进行充分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该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内容与格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重组办法》、《规定》、《准则第26号》的要求。

    四、交易对方出具的书面承诺和声明的合规性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华联集团已根据《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和声明,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华联集团已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该等承诺和声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要求。

    五、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合规性情况

    华联股份与华联集团就本次交易事项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已载明生效条款,即交易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成立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获得华联股份股东大会和华联集团股东会的批准;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3、中国证监会豁免华联集团履行因本次交易而触发的对华联股份和华联综超的要约收购义务。

    华联股份与华联集团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载明了以下主要条款:拟认购股份的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锁定期安排、目标资产(拟购入资产)的基本情况、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交易标的损益归属期间损益的归属、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违约责任。除上述生效条款外,该等协议无其他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附带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双方已就本次交易事项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符合《规定》第二条的要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齐备、未附带除上述生效条款外的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六、董事会决议记录的完备性情况

    华联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经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14号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议案》。

    对照《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华联股份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作出了如下审慎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决议记录中:

    (一)交易标的涉及的用地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审批情况

    通过对董事会决议记录的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已在董事会决议中披露了交易标的资产所涉及的立项、用地等有关报批事项,并已披露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相应许可或批准文件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涉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事项的情况

    通过对董事会决议记录的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已对上述事项作出了明确判断,并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了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在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须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三)交易标的之合法性和完整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华联集团合法拥有的五家公司各100%股权,上述股权之上没有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通过对董事会决议记录的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充分了解交易标的资产的合法性和存在的风险的基础上作出了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中。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后五家公司均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五家公司股权涉及的资产将全部注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华联股份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

    2、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3、有利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本此交易完成后,五家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联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华联集团及其所投资的其他企业均没有从事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华联集团及其所投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由于业务原因,上市公司与华联集团下属华联综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即上市公司将相关物业部分出租给华联综超,华联综超用于超市经营。为规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五家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五家公司将尽可能地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对于与华联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之间仍需进行的对五家公司而言必不可少的关联交易,则双方将在遵循公允、公平、公开的原则下通过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加以严格规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通过对董事会决议记录的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基础上作出了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合规性情况

    基于相关各方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承诺,本独立财务顾问作出如下判断: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的要求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等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社会公众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联股份的股本总额不超过49698.761万股,社会公众股股数为13736.54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3、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性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按华联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决议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等相关报告,本次交易涉及资产价值最终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目前拟购买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华联股份将在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拟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独立财务顾问也将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对此项内容发表明确意见。

    4、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情况及资产过户合法性的情况

    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完整权利。本次拟购买资产主要为股权性质的资产,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比例为100%。本次交易还需获得的审核、批准还包括:华联股份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核准、华联股份股东大会同意华联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华联股份的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豁免华联集团履行因本次交易而触发的对华联股份和华联综超的要约收购义务。能否取得上述批准,以及最终取得同意和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现有商业地产出租经营的主营业务将进一步加强,公司主营业务清晰、突出,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的行为,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独立经营能力得到提高,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亦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要求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联股份的主营业务为商业地产的投资、开发、租售及购物中心的运营和管理,华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华联股份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况,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由于业务原因,上市公司与华联集团下属华联综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即上市公司将相关物业部分出租给华联综超,华联综超用于超市经营。为规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五家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五家公司将尽可能地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对于与华联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之间仍需进行的对五家公司而言必不可少的关联交易,则双方将在遵循公允、公平、公开的原则下通过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加以严格规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的资料,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经在重组预案中对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明确意见须待审计工作完成后发表。

    2、上市公司2007年财务报告经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详见本意见书“七、(一)4、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情况及资产过户合法性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符合《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详见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六、董事会决议记录的完备性情况”

    八、关于交易标的权属情况及过户存在的重大法律障碍情况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之日,华联集团对交易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权利,未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交易标的资产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本次交易还需获得的审核、批准还包括:华联股份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核准、华联股份股东大会同意华联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华联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豁免华联集团履行因本次交易而触发的对华联股份和华联综超的要约收购义务。能否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同意和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九、关于充分披露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的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组预案已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事项,包括:

    (一)审批风险

    因本次交易标的的有关评估、审计工作等尚未完成,华联股份将就购买资产定价等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华联集团因本次交易触发了对华联股份的要约收购义务,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

    本此交易完成后,华联集团通过控制华联股份间接增持了华联综超的持股比例,并导致华联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华联综超股份超过其总股本的30%,触发对华联综超的要约收购义务。华联集团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向华联综超的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该项申请需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事宜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行业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联集团的主营业务仍然为商业地产,将面临商业地产市场的一系列风险,诸如行业周期波动、市场竞争等。商业地产行业受宏观经济变动的影响较大,具有一定周期性特征,行业周期将对华联股份未来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直接影响。

    (三)经营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联股份将继续受宏观经济波动、国家法规及产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将给华联股份的业务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四)财务风险

    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合肥信联公司、合肥达兴源公司尚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合肥信联公司、合肥达兴源公司目前的主要融资途径是资本金及银行借款,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本次交易后华联股份的财务费用和债务压力。

    (五)股市风险

    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要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式及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因此,股票交易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华联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本次交易预案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

    十、关于重组预案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财务顾问业务指引》之相关规定,对拟实施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及其交易对方进行调查,核查了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对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进行了必要了解,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内容进行了独立判断。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发现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本次交易预案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后发展前景的评价

    由于本次交易标的的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尚未完成,待审计、评估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后,本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此做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从总体上来说,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华联股份的资产规模和主业业务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二、国都证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国都证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国都证券按照《财务顾问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成立内核工作小组,对本次资产重组实施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进入内核程序后,首先由内核工作小组专职审核人员初审,并责成项目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材料作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然后由内核工作小组讨论并最终出具意见。

    (二)内核意见

    国都证券内核工作小组成员在仔细审阅了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基础上,讨论认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条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同意就《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刘中

    投资银行总部负责人签名: 刘中

    内核负责人签名: 陈金占

    项目经办人签名: 王保丰 韩建军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