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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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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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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8年12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08)090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12月1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08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八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鹤鸣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书面表决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表决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银行获得控股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贷款,贷款金额7,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利率7%,并提请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王鹤鸣、张金土、胡巍华、王轶磊和邵少敏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关联交易详情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分别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的独立意见和保荐意见请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公告》(2008-091号)。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08)091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获得控股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海投资”)7,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委托贷款,该贷款年利率7%。

      平海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224,595,000股,占总股本的22.52%,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述委托贷款事项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鹤鸣先生、张金土先生、胡巍华女士、王轶磊先生和邵少敏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其他非关联董事均表示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与平海投资的关系

      平海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224,595,000股,占总股本的22.52%,为公司控股股东。

      2、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杭州市上城区金隆花园金梅轩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巍华

      注册资本:1410万元

      营业执照号 :3301022001249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拟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签署协议各方:

      委托人:平海投资

      受托人: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借款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

      3、委托贷款利率:7%。

      4、委托贷款期限:一年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有关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签订。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借款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通过银行向关联人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借款。本次委托借款金额7,000万元,委托贷款利率为7%。参照了2008年公开披露文件中其他上市公司委托贷款的借款利率,我们认为,委托贷款的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广宇集团2008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关联董事王鹤鸣、张金土、胡巍华、王轶磊、邵少敏回避表决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3、同意将本次议案的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意见

      经审阅2008年12月15日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借款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本公司及保荐代表人认为:

      (一)2008年12月15日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借款的议案》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目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58%,我们认为该次委托贷款的借款金额7,000万元,委托贷款利率为7%,定价原则合理、公允,符合广宇集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委托贷款的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机构对此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08)09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08年12月26日召开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08年12月15日,经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海投资”)提议,在公司将于2008年12月26日召开的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以下议案: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借款的议案》

      根据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通过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向控股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海投资”)进行委托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

      二、委托贷款利率:贷款年利率7%

      三、委托贷款期限:1年(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还贷)

      四、关联方平海投资基本情况

      1、平海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224,595,000股,占总股本的22.52%,为公司控股股东。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杭州市上城区金隆花园金梅轩1501、1502室

      4、主要办公地点:杭州市上城区金隆花园金梅轩1501、1502室

      5、法定代表人:胡巍华

      6、注册资本:1410万元

      7、营业执照号:3301022001249

      8、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认为:平海投资持有公司22.52%的股份,本次提交的提案内容未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将于2008年12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以上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现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6日

      附件: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08年12月26日(星期五)召开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12月26日(星期五)上午9时

      2、股权登记日:2008年12月19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6、参加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一种表决方式

      7、提示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于2008年12月23日发布提示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08年12月19日。在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保荐代表人。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借款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采用累积投票制。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格式附后),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在2008年12月24日17:0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来信请寄:浙江省杭州市平海路8号503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0006(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2008年12月23日、24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浙江省杭州市平海路8号503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1-87925786 传真:0571-87925813

      联系人:华欣、王乐

      五、其他事项: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章程》、《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决议公告》《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公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附件:

      (一) 股东参会登记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帐号:                     持股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编:

      (二)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行使表决权。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注: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