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8)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2-5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上海二中院于2008年9月27日依法受理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本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在重整期间,本公司及管理人于2008年11月11日向上海二中院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于2008年11月20日,向上海二中院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依法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的通过数额。2008年12月1日,经第二次表决,普通债权组依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本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设出资人组,于2008年11月21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8年12月2日,本公司及管理人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中,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依法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现本公司及管理人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该重整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据此,上海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12-17
附件: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摘要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重整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债权清偿方案
担保债权以担保财产的拍卖款项获得全额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均以华源股份资产处置所得全额清偿。
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华源股份出资人让渡的股票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以华源股份股票停牌前一日的收盘价格4.37元作为测算依据,每100元债权受偿3.3股华源股份A股,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14.42%。二是华源股份可处置资产的变现资金,在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支付完重整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资金向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同比例缩减股本
由于华源股份股本规模较大,导致重组成本高、风险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吸引潜在重组方参与华源股份的重组。为确保华源股份重组成功,并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华源股份全体股东将同比例缩减股本,缩减比例为25%。华源股份总股本由629,445,120股减少至约47208.49万股。
2、股权让渡方案
在华源股份缩减股本的基础上,全体股东按一定比例让渡其持有的股票,考虑到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承担较多的责任,故华源集团的让渡比例高于其他股东。股权让渡方案为:华源集团让渡其持有的87%华源股份股票(相当于缩股前的90%),共计让渡101,093,130股;其他股东分别让渡其持有的24%华源股份股票,共计让渡约8541.09万股。
按照以上调整方案,华源股份缩减股本后,全体出资人共计让渡股票约18650.41万股,该等股票均用于清偿债权及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三)经营方案
华源股份现有资产将在法院及债权人的监督下进行处置,以支付重整费用及清偿债权。同时,引入重组方,由其受让出资人让渡的部分股票,并由重组方在重整程序终结之后以定向增发等合法方式向华源股份注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并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华源股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