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8年12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黄民二(商)初字第5453号传票,公司涉及与上海市上投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被起诉。
二、 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均为下述各方):
原 告:上海市上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投房产)
被告一: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二: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利集团)
2、案件的起因
起因:上投房产于2003年度和2004年度,共为本公司垫付银行贷款利息和其它费用,共计人民币20,233,173.49元。
2004年6月28日,万事利集团与上海上投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投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上投实业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上投房产与本公司及万事利集团对该笔债务签订《还款及保证协议》,就本公司分期归还上投房产该笔债务及万事利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进行了约定。
根据协议约定,该笔借款由公司分期还款,公司应于《股权转让协议》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归还上投房产上述借款,并偿还自《股权转让协议》获得批准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百分之五十。万事利集团就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保证期为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公司最后一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05年5月25日,《股权转让协议》获得批准,2006年2月10日上投实业与万事利集团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截止目前,公司归还了40,466,374.7元本金及违约金2,686,538.79元,尚余欠款人民币16,186,538.79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未清偿。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清偿原告欠款16,186,538.79元,利息人民币211,234.33元,违约金人民币916,375.45元。
2、判令万事利集团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0,1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四、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尚不确定,公司目前正与万事利集团及上投房产协商对该笔债务的处理,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