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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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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08年12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884         股票简称:杉杉股份         编号:临2008—029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宁波望春工业园杉杉时尚产业园A座会议室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代明华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由于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系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16人,共代表股份数31,742,227股,占总股本的7.73%。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受让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哈尔滨松江铜业(集团)有限公司24.92%股权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以32,000万元的价格受让杉杉控股持有的哈尔滨松江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铜业”)24.92%的股权。本次交易的基准日是2007年12月31日,松江铜业2008年1月1日起至本交易审批备案手续全部完成期间实现的全部收益对应于杉杉控股所属的权益将全部归属于公司。在协议正式生效后十日内,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30%至杉杉控股指定账户;在本次股权交割手续完成后三十日内,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70%至杉杉控股指定账户。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1,742,227股,其中同意票31,742,22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马哲律师、张鼎映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