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2008年8月2日、2008年9月2日和2008年10月25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发布了《关于重新起诉要求回购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41)、《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45)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56)。公司将近期该诉讼事项持续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原告”)因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天邦”)股权纠纷事项,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10月22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并向该院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请求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公司一审所有诉讼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案号为(2008)苏民二终字第0434号。
二、进展情况
2008年12月15日,公司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载明: 2006年12月18日,宁波天邦公司、农科院、张小飞在签订的三方协议中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该股权回购条款未经江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行政规章中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农科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即持有的股权为国有资产,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江苏省财政厅是农科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未经江苏省财政厅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该股权回购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故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所不当,应予纠正,但一审判决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三、其他说明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业务未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43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