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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199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蒙代尔,提议中国政府发放消费券,刺激居民消费,以抗击金融危机。这个建议在全国实行的希望很小,倒不是因为它不可行或者没有效果,而是从政府到民间,对这种直接给百姓钱花,而不是百姓给政府交钱的做法,还很不习惯,心理上难以适应。不过,好在已经有了先行者,成都市日前宣布将对城市低保家庭每人派发100元购物券,这是值得欢迎的。
消费券是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而比消费券更要紧的,是规范政府和居民收入分配关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政府不习惯给百姓发消费券,也不能不加考虑就多收税。
在改革刚刚起步的1980年,全国人大就制订了针对外国居民的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仅限于外籍人士;对中国居民的个人所得课税,是1986年才开始的,依据是《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起征点不同,外籍人士是4000元,国内居民是800元。上世纪90年代初,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将中外纳税人统统纳入该法的规范。不过起征点仍然保留了原来的分置做法。
十七八年前,800元是城市居民平均月收入的十几倍,纳税人占全部居民的极小比例。800元的标准,是考虑一个纳税人要负担的平均人口的生活费计算出来的。这么多年过去了,虽然人均收入增长了,但是家庭生活费上涨的更快。提高起征点势在必行。
两次提高起征点,从800元,到1600元,再到现在的2000元,减少了一部分纳税人,但是,2000元的起征点,相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说,仍是过低的水平。且不说北京、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其生活费指数在全世界已经进入前十名,2000元自然远远不够;就是一个中部地区的县城,要达到小康的生活状态,2000元也过于勉强。应该承认,2000元作为起征点,已经影响了部分城市家庭的生活,这与个人所得税的宗旨相悖。
有人通过数字对比,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经不低,甚至相对来说,比美国的起征点还要高些(按照占年收入的比例计算),因此,没有再提高的空间。这是一种不科学的对比。美国的税收制度结构与中国有重大差别,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是其第一大税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0%以上,而中国则以间接税为主,第一大税是增值税,也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0%左右。因此,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兼具提供财政收入和公平分配的功用,起征点不能过高;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只应具备公平的职能,起征点相对来说应该比美国高,让大多数人成为纳税人有违它的初衷。
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美国政府向纳税人提供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居民的养老、医疗、失业都能得到财政的帮助。美国还有鼓励投资的退税制度,如对购买个人住房,就可以退还部分个人所得税。相比而言,我们的纳税人在交纳了个人所得税之后,并没有获得应有的回报,购买个人住房,不但不能获得政府补贴,还要交纳各种税费,个人所得税没有发挥社会平衡的作用。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法律意义上是所有的居民,但实际上基本限于城市的居民,农民即便收入达到了起征点,也由于收入形式的复杂和相对隐蔽而不必纳税。纳税人不但局限于城市,并且还要是那些有单位的,能够代扣代缴的人群,也就是工薪阶层。这些人的收入并不高,但是却正好落在纳税的范围内,单位的代扣代缴让他们“无路可逃”。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征收的,不但工薪收入要纳税,财产性收入、劳务报酬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纳税。但是,对于有大量财产性收入、在多处取得收入的人,如果他们不去申报,税务部门就无从知道他们该不该纳税。而时至今日,主动申报的人少之又少。
有官员认为,中国人的纳税意识不高,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面,可以提升公民的纳税意识,这是非常滑稽的。凭什么就认为中国人的纳税意识不高?纳税意识是义务意识,更是权利意识,欧美人纳税意识高,是因为税负相对合理,税收执法相当严格,而纳税人的权利又得到了很好的保证。这些我们都没有做到,该反思的不是纳税人而是收税的人。
为了让个人所得税回归公平的本位,必须继续提高起征点。第一步是将确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权限赋予各个地方;第二步是将分类征收改为综合征收,避免高收入者不纳税而低收入者反而纳税的尴尬,这需要建立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这一步可以从官员做起;第三步是根据统计结果,把家庭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个人所得税应该不至于侵蚀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起征点还应该与CPI联动,经常调整。
继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关乎的是社会公平和谐,眼下金融危机影响正日益加深,是提高起征点的最好时机,这将提振国人的消费热情。比起政府投资,居民消费更能拉动经济,是实实在在的扩大内需。尤其更重要的是,继续提高起征点将提升人们对未来的希望,进而更愿意与政府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