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新增C类收费模式的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45000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8]1049号文批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为了满足更多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回报广大投资者对我公司的长期支持与厚爱,经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我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基金自即日起增加一种新的收费模式--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收费模式,该类收费模式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一、时间安排
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的推出时间为2008年12月18日。自该日起,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按照C类收费模式(C类代码:450006)申购本基金份额,亦可选择按照原前端申购费模式(A类代码:450005)申购本基金份额。
二、C类费用情况
1、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上相同。
2、与A类基金份额不同的是,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C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适用的销售网点
1、自即日起,本基金下列直销网点可销售C类基金份额。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电话:021-38555678
传真:021-68870708
网站:www.ftsfund.com
2、本基金可销售C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名单: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五、重要提示
1、自即日起,本基金并存A类和C类两种收费模式,投资者申购时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收费模式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推出C类收费模式,对A类收费模式并无影响,原A类收费模式下的申购、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2、A类和C类基金份额共同受《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束,享有同等权力,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其份额的计算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之总和。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4、在分红方式上,投资者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实施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
5、在基金转换方面,A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照常办理,同时,C类基金份额也可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办理转换业务。
6、为确保增加C类收费模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我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关于修订《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7、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支付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用以及基金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持续性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本公司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8、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如B类,即后端收费模式)、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ftsfund.com)查询。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9555)垂询相关事宜。
10、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8年12月18日起新增C类收费模式,该类别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为此,本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取得了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I.在《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二、释义”增加“销售服务费”和“基金份额类别”两条释义,具体内容如下: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II.在《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具体内容如下: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所有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或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的,均称为A类;不收取申购费的,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时间按一定比例收取赎回费。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III.在《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项下增加了第5项,并将第3项修改为: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IV.在《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项下的第1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修改为: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赎=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V.在《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项下的第2点项修改为: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VI.在《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项下增加了第3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VII.在《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项下增加了“3、销售服务费”,具体内容如下: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与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的约定分别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VIII.在《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增加了“(五)销售服务费的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五)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IX.在《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中“(二)收益分配原则”项下的第2项修改为:
2、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模式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但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X.在《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中“(三)收益分配方案”项下增加了以下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XI. 在《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六)临时报告与公告”项下的第22项修改: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修订后的《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http://www.ftsfund.com)。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