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8年12月18日上午10:00;网络投票时间为:当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公司会议室(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新华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86 人,代表股份 163,905,7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7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62,51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1人,代表股份1,395,7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632,9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 %;反对 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9 %;弃权1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8%。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李红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芜湖港储运股份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