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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制度创新:国企的艰难选择
    2008年12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 鑫
      ◎张 鑫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由于国有企业必须承担私营企业不能承担的各种社会功能,国有企业搞不好也是举世公认的。自1978年以来,从放权让利、推行承包制推进到企业制度创新,我国在探索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的过程中经历了艰难的选择。

      向企业放权让利是试图通过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强化物质刺激来增强企业活力。通过放权让利特别是“利改税”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原有体制下国有企业仅仅是被动地完成指令性计划的生产单位的状况,打破了传统的“统收统支”的利益格局;对企业局部利益的肯定,唤醒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理性”的复苏,其经济活力逐步得到增强。但总的来说,改革并没有使国有企业充分焕发出生机与活力,国家对企业自主权的下放也一再陷入“收—放—收”的循环中,企业自主权的运用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发生冲突,企业的利益保住了,但企业留利偏向于投资加工工业和增进职工工资、福利,国家可以集中的财政收入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究其原因在于,“放权让利”的实质是在维持计划经济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更多地运用物质刺激手段来激励企业完成计划指标的积极性。这种对企业的政策微调,当然不可能克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各种弊病,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企业作为行政机关附属物的地位,更无法建立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的企业制度。

      从1987年开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其基本思路是要探索政企职责分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路子。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行承包制的实质,是通过契约形式来约束、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赋予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减少政府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由于承包制操作简便易行,成本低,而且见效快,以至当时很多人认为“一包就灵”,甚至可以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但实际上承包制只是在政企职责尚未分开,竞争性市场尚未形成的条件下探索出来的一种过渡办法,仍然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如难以彻底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难以实现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行为规范化;难以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阻碍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强化了企业短期行为;难以克服包死基数与外部活环境变化的矛盾;难以克服包盈不包亏,财务约束软化等。

      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产权关系不清晰、产权责任不明确等深层次问题,使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必须解决深层次的矛盾,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实现企业制度的根本性创新,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企业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是,从理顺产权关系入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以公司法人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以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的目的。从放权让利、改革经营方式到明确提出“转机建制”,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标志着我国企业改革走向“产权约束”,它既包含了契约约束和利益约束的基本内容,更触及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改革领域不断扩大,改革条件进一步成熟的要求和表现,也是在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验积累的基础上艰难选择的结果。

      实际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有企业推行承包制改革时,就有许多学者以其对科学的执着和理论的勇气提出要将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与产权制度创新对接起来。如著名经济学家王珏、厉以宁、吴敬琏都提出过,可以通过股份制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相互分离,股份制是明确企业财产关系最适宜、最有效的形式,可以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可惜当时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担心股份制将会改变公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按股份分红包含剥削因素,甚至有人认为,把股份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就是实行私有化,从而延缓了我国企业改革的进程。值得庆幸的是,理论界和企业界始终没有停止对企业改革的探索,目前把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加以推进,并将其作为企业制度创新的基本取向和思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30年来,我国国有企业虽然在数量上大为减少,但质量得到显著提高,竞争能力也在增强;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并逐步向基础行业和支柱行业集中,国有企业的效益持续大幅增长,并继续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尽管目前我国企业改革与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和矛盾,但只要我们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就一定能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使之真正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