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一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一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2月19日下午在上海影城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7人,代表股份134,811,6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878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刘海波先生主持。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为进一步聚焦黄酒主业,深入推进公司专业化发展,本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履行国资交易手续后将所持有的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31%的股权以评估价人民币10,569.84万元转让给控股股东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东方先导糖酒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据此,关联方在就本议案表决时不参加投票表决。
(详见2008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同意票8,969,651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240股,无效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75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更名事项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细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修订条款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四条 |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FIRST PROVISIONS COMPANY LIMITED |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JINFENG WINE COMPANY LIMITED |
第十三条 |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食品,副食品,粮油,百货,日用杂货,交电化工(除危险品),工艺美术品,烟,酒,餐饮,针纺织品,中成药材保健品,文教用品,仓储货运,租赁(房屋、场地),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出口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食品销售管理(非实物方式),酒,仓储货运,租赁(房屋、场地),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出口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章程其它条款及相关公司治理细则中,对公司名称也作相应修改。
(同意票134,811,21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440股,无效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997%。)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已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方祥勇律师、任远律师予以法律见证,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备查文件: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一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一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一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