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其珏 李雁争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通知披露,燃料油和航空煤油已被列为消费税增收对象,并将比照柴油征收。通知还说明,今后会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通知主要内容为: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是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加上现行单位税额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这意味着业内对燃料油免予征税的期盼已经落空。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是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和公平社会负担,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中国民用航空局19日宣布: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自今年12月25日(以出票时间为准)起,大幅度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
据发改委介绍,800公里(含)以上航线由每位旅客150元降低到40元,800公里以下航线由80元降低到20元。
另外,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享受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优惠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及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含)以上航线收取20元,800公里以下航线每位旅客收取10元。
发改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