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合称“公司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公司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监督。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2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公司保荐人。
五、公司1 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公司保荐人单独或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公司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