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2月22日(星期一)
2、会议地点: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董事易风林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468,762,846股,占公司总股本684,489,729的68.48%。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468,762,84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原条款: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修改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
2、原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三至五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三至五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原条款: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根据公司盈利情况,从实际出发,兼顾公司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采取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的利润分配政策。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根据公司盈利情况,从实际出发,兼顾公司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采取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468,762,84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同意聘任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2008年度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0万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刘文艳
(三)结论意见: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