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08年12月19日在公司总部以通讯方式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于2008年12月1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全体11名董事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一致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一、章程原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订为: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利润分配、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后应立即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占用即冻结”工作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具体情况;
2、董事长收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全体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4、若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保障生产经营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