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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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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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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版:财经要闻
    大股东增持额连续两月超过大小非减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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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消费品零售总额首次突破10万亿大关
    银行不得担保信托产品
    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
    政策“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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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细则”出台
    2008年12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财政部等五部门22日公布了备受关注的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细则”,明确明年元旦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并就养路费等收费清退、包含养路费等费用的出租汽车司机“份钱”问题以及如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等问题做出具体部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五部门明确,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对已征收的养路费等收费清退问题,通知指出,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具体清退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