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得担保信托产品
2008年12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苗燕 李锐
银监会发布《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银行不得担保信托产品
⊙本报记者 苗燕 李锐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支持银行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指引》共四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银信理财合作、银信其他合作、风险管理与控制等内容。
《指引》规定,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同时,为确保银信理财产品中银行与信托公司所进行的交易是“洁净交易”,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此外,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银行与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合作还应该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指引》强调,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在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的股权时,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逐笔向银监会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转移给银行。银行按照理财协议收取费用后,应当将剩余的理财资产全部向客户分配。
信贷资产实施证券化后,信托公司应当随时了解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约定及时向信托公司报告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接受信托公司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