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宁波市房拆许字(2005)32号文件要求,公司所属和租赁经营场所宁波市江东区工人新村11号已列入荷池巷地块项目房屋拆迁范围。就该拆迁事项,2008年12月23日,公司与宁波市土地开发前期办公室、宁波市江东区房屋拆迁事务所签订了《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现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所属被拆房屋坐落江东区工人新村1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122.27平方米,房屋性质为公司所有合法建筑,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979.17平方米;商业用房:1143.1平方米(改变用途)。
(2)本次房地产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3)按照《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委托评估单位宁波市江东豪斯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公司所有房屋评估金额为12,757,529元,按甬房(2002)16号文件折后补偿资金10,923,647元,一次性经济补贴费为938,849元,合计拆迁补偿资金11,862,496元。
(4)公司须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搬迁、腾空本拆迁地块内所有房屋及场地,并交由宁波市土地开发前期办公室拆迁。
(5)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宁波市江东区房屋拆迁事务所支付给公司拆迁补偿资金6,554,964元,余额6,554,964元在公司搬迁、腾空房屋完毕后七日内再由宁波市江东区房屋拆迁事务所支付给公司。
二、《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拆房屋坐落江东区工人新村1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395平方米,房屋性质为直管公房非住宅(所属宁波市江东区房地产管理处),公司为实际租赁经营者,房屋用途为办公用房:525平方米;商业用房:870平方米。
(2)本次房地产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3)按照《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委托评估单位宁波市江东豪斯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公司承租的房屋评估金额为8,664,569元。根据《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可获拆迁补偿资金5,198,742元,另可补偿一次性经济补贴费为775,100元,合计拆迁补偿资金5,973,842元。
(4)公司须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搬迁、腾空本拆迁地块内所有房屋及场地,并交由宁波市土地开发前期办公室拆迁。
(5)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宁波市江东区房屋拆迁事务所支付给公司拆迁补偿资金3,000,000元,余额2,973,842元在公司搬迁、腾空房屋完毕后七日内再由宁波市江东区房屋拆迁事务所支付给公司。
三、拆迁补偿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先前出租给宁波裕丰物业有限公司的部分房屋也列入本次拆迁范围,公司根据其对租用房屋装潢情况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宁波裕丰物业有限公司817,800元作为对其的补偿,并由宁波市江东区房屋拆迁事务所从公司的补偿款中扣除817,800元并将该款一次性转付给宁波裕丰物业有限公司。
根据《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的拆迁补偿款11,862,496元和《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的拆迁补偿款5,973,842元,公司共获得拆迁补偿款17,836,338元,扣除公司支付给宁波裕丰物业有限公司的817,800元,公司实际获得的拆迁补偿款17,018,538元。
上述拆迁补偿款,公司将其纳入营业外收入进行会计核算,预计能增加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1276.39万元。
四、备查文件
1、《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编号:05032-0002)
2、《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编号:05040-003)
3、《拆迁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