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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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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0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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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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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换股吸收合并
    暨关联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关于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换股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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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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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12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公告编号:2008-065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3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与会股东(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高自民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607,456,2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2.983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同意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表决情况:同意1,607,45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同意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1,607,45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挂牌转让满洲里深能源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47.815%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07,45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申请不超过45亿元短期融资券注册登记额度及发行20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 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不超过45亿元短期融资券额度。

      表决情况:同意1,607,45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 同意公司发行人民币20亿元、1年期的短期融资券,该券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表决情况:同意1,607,45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 同意授权经理局以邀标方式确定本次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

      表决情况:同意1,607,45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 同意授权高自民董事长决定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与上市流通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发行的时机与短期融资券条款、与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所筹集资金使用相关的重大合约的签署、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1,607,45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到期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07,45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07,45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试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07,45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敬前 吴爽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