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12月2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金期货”)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初字第44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原名成都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候支行)诉四川科嘉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嘉皮业”)、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嘉信”)、四川天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08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判决情况
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科嘉皮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34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
2、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对被告科嘉皮业提供的抵押物(以温房他权他字第18628号和18629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为准)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科嘉皮业不履行本判决第1项义务时,在3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罚息等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依照本判决前述第2项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债权部分,由被告四川嘉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嘉信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科嘉皮业追偿。
4、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依照本判决前述第2项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债权部分,由被告国金期货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国金期货如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科嘉皮业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824.32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824.32元(原告武侯支行已预交),由被告科嘉皮业负担,被告四川嘉信、国金期货连带负担,三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武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
本诉讼事项的审理结果对于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影响较小,对公司本期或未来的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初字第447号]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