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汽车”)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2008]辽民二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该案的基本情况:
金杯汽车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和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和生”)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公司在诉讼公告中进行了连续披露,详见2007年12月20日和2008年9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原告金杯汽车与被告华融资产、厦门和生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沈中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融资产与厦门和生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华融资产、厦门和生不服沈阳中院 [2008] 沈中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辽宁高院于200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结果:
辽宁高院于2008年11月24日下达[2008]辽民二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2008]沈中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即确认华融资产将其对金杯公司享有的10967万元债权转让给厦门和生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10,225元,由华融资产负担515,150元,厦门和生负担295,075元。
三、有关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该判决结果依我国现行法律为终审判决,华融资产与厦门和生是否就本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目前尚不知晓,故对公司的影响的合理性判断还缺乏确实依据。
三、备查文件目录:
1、 [2008]辽民二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