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08年12月25日,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在乌鲁木齐市签署了《担保协议》,协议约定因双方合作开发的“紫金长安”地产项目的需要,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向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总额2400万元的贷款,上述贷款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十二个月。
该项担保事宜提交公司2008年12月25日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审议,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经审议全票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次交易无需经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为人民币5638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13.38%。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于1999年,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天津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彦明,注册资本:8526万元,为国有事业法人。业务范围:培养公安高等专科学历人才,促进公安事业的发展,公安法学、社会学等科类高等专科学历教育、相关业务人员培训、相关科研课题研究、相关技术服务。
截至2007年年底,该公司总资产107,860,334.45元,净资产102,934,028.45元,负债总额4,926,306元,资产负债率为4.57%。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14,211,736.31元,当年结余2,099,220.94元。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被担保人名称: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担保协议总额:人民币2400万元
担保方式: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向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总额2400万元的贷款,上述贷款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控制公司风险,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承诺以“紫金长安”一、二期房产项目剩余存量房产(含住宅、商业铺面)为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因上述担保给公司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与法律风险,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同意以其“紫金长安”三期项目的权益作为支付担保。
担保期限:一年
债权人: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担保协议签署日期:2008年12月25日
担保协议生效日期:2008年12月25日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对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后认为,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的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债务清偿能力。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本身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638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13.38%。
六、备查文件
1. 担保协议;
2. 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3.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4.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特此公告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