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决定于“元旦”假期前对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作如下安排:
1、本基金的所有销售机构均在“元旦”假期前三个工作日(即12月29日、12月30日、12月31日)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本基金赎回、转换转出等其他业务以及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各项交易业务仍照常办理。
2、自2009 年1月5日起本基金将恢复办理正常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 号)有关条款的规定,投资者于2008年12月31日赎回的份额将于2009 年1月5日起不再享受本基金的分配权益,但仍享有赎回当日和整个节假日期间的收益。
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交易跨越“元旦”假期带来不便。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及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400-888-2666 (免长途费);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文)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自2008年9月16日起,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并对相关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了调整。
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长期停牌股票复牌后,因涨跌幅限制而使该类股票交易价格没有反映当天市场供求关系及自停牌以来影响股票价值的各方面重大变化因素。在其交易不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前,本公司原则上按“指数收益法”对旗下基金持有的该类股票进行估值。若前述估值方法不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协商确定采用其他估值方法。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