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香港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公司)诉本公司关于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200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2007年10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汉盛公司诉本公司关于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本公司对该案提起反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并于2004年4月8日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于2005年6月9日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98-003、2000-030、2003-002、2004-012、2005-019公告]。
因本公司逾期并未履行判决,汉盛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该院执行过程中,海南省公安厅向该院去函,该函载明,丁迅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现已立案侦查,要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执行。200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6-001公告]。
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6)民四监字第46号],裁定如下: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7-009公告]。
2008年12月25日,本公司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高民四(商)再终字第1号]判决如下: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
本公司认为此判决不符合客观事实,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广大股东利益,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本公司将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前期已按一审判决计提了3500万元预计负债。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