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琅东办公综合楼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2008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桂民一初字第2号),该判决书对公司诉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判决如下(原文):
(一)解除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地定向开发建设补充协议书》;
(二)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房款11050万元;
(三)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3123.3万元;
(四)驳回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04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5496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4297.6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8198.4元。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有关公司诉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情况,请查阅2007年8月1日、2008年3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