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8年12月13日发出,大会于2008年12月29日下午13:30在衢州衢化宾馆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蒋声汉主持。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人,代表股份316,939,108股,占公司总股本55680万股的56.92 %。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巨化集团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合同书的议案》和《关于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均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巨化集团公司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689万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结果
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巨化集团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合同书的议案》,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此《合同》。
42,1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银行贷款保证协议书》和在担保额度内审批具体担保事项,按出资比例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9,160万元,担保期限三年。
42,1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