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商业城(集团)产权转让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接到股东沈阳商业城(集团)通知,经沈阳市政府决定,沈阳商业城(集团)国有资产实施整体转让,该转让事项于2008年12月30日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寻求意向受让方。现将产权转让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权转让主体、转让方式及转让底价
1、转让方: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转让方式:承债式转让标的企业沈阳商业城(集团)全部国有产权,其中包括标的企业持有的本公司11.74%的股权(2090.8万股);
3、转让底价:根据有关规定,考虑评估基准日后标的企业土地增值因素,本次标的企业产权转让底价为26934.5万元。
二、产权转让公告挂牌时间: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2月1日17时止;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受让方应为商业流通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组织。
2、企业自身以及企业一致行动人(按照证券法及相关规定的解释范围)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诉讼事项导致的风险,经营行为规范且无不良记录,未受到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处罚。
3、投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者的要求。如受让方为外资企业或港澳台企业,还须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
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对受让方的要求
1、受让标的企业产权后标的企业所持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全流通前不转让,全流通后三年内持股比例不低于全流通前股比,保持对上市公司控制力。
2、认可标的企业发展规划,负责筹措3亿元资金支持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
3、避免标的企业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情况。
4、接受沈阳商业城(集团)整体改制方案和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办法,妥善安排员工就业,保持企业稳定。
5、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标的企业全部产权。
6、在受让标的企业产权并支付转让价款的同时,一次性偿付银行负债5,310万元,支付特定应付款项7,187万元。
7、向产交所交纳挂牌转让底价30%的摘牌保证金(人民币)。
五、公告期满,产交所根据意向受让方摘牌登记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出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摘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协议转让方式履行相关程序;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和专家综合评议相结合方式确定受让方。
详细情况请登录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查阅。
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