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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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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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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4版:信息披露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进展情况的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0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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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08年12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003         股票简称: ST东北高         编号:临2008--035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0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应参会董事13人,实际参会1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与会董事经投票表决,以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一致同意:聘用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审计费用25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须报下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公司原聘任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名: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自2001年起已连续七年为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本公司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多年来的辛勤工作表示由衷地感谢!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03         股票简称:ST东北高         编号:临2008--036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12月29日,我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号为(2008)民二终字第94号的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河松街支行”),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进行了终审判决,详细情况如下:

      一、案件概述

      2002年10月、2004年3月我公司分别依法在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开立两个一般银行账户。

      截止2004年12月30日公司在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两个账户中应有存款293,973,160.51元人民币。

      2005 年1 月4日,公司要求付款时,被告知存款余额为73,160.51元,并被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以款项被其行长高山骗取为由拒付存款,其余29,390万元款项去向不明。

      2005年1月,公司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请求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存款的行为构成侵权;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及利息;

      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中行河松街支行提出管辖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08年3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编号为(2006)高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具体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存款二亿九千三百九十七万三千一百六十元五角一分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1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七万六千五百二十五元三角八分,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不服上述判决,于2008年3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200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编号为(2008)民二终字第94号的民事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具体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关于中行河松街支行给付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错误,予以纠正具体判决如下:

      变更原审判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给付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9,397.31605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525.38元,由中行河松街支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29日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08年12月2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审查了北京永拓会计事务所的相关资料,根据《公司章程》 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聘用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公司改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王兆君     董平如     刘德权        陈守东

      200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