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解除
《矿业权转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8年12月22日,本公司接到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宝山国资公司”)《关于短期内无法获得煤炭资源采矿权的函》:由于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变化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重新设置煤炭采矿权等原因,在短期内仍无法获得煤炭资源的采矿权。
2006年12月27日,元宝山国资公司与本公司签署了《矿业权转让合同》,拟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平庄煤田古山深部区煤炭资源(以下简称“煤炭资源”)的采矿权转让给本公司,并承诺将于2007 年6 月30 日前将煤炭资源采矿权过户至本公司。自2007 年以来,元宝山国资公司积极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煤炭资源的采矿权,由于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政策发生变化,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及设置矿业权等原因,上述煤炭资源采矿权事宜一直未获得批准,经双方协商,三次延长了煤炭资源采矿权转让过户时间,最终约定采矿权的过户时间是2008 年12月31 日以前(详见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2007年7月2日、2007年12月22及2008年6月26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的公司公告)。
鉴于截止2008年12月22日,元宝山国资公司仍无法获得煤炭资源的采矿权,为规避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协商,公司与元宝山国资公司同意解除《矿业权转让合同》。因属国家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双方解除《矿业权转让合同》,元宝山国资公司向公司返还6000万元预付款,不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特此公告。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富龙热电 公告编号:2008-48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交易内容:因本公司与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宝山国资公司”)因国家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双方解除《矿业权转让合同》,元宝山国资公司应向本公司返还6000万元预付款。鉴于本公司目前尚欠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龙集团”)资金,为减轻公司的债务压力及利息支出,公司以应收元宝山国资公司的6000万元预付款抵顶公司所欠富龙集团的等额债务。富龙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人回避事宜:关联方董事景树森、刘富军、寇显强回避了此项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减轻公司的债务压力,降低了公司的利息支出,有利于保持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6年12月27日本公司与元宝山国资公司签署了《矿业权转让合同》,拟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平庄煤田古山深部区煤炭资源。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向元宝山国资公司支付了6000万元预付款(详见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的公司公告)。
由于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变化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重新设置煤炭采矿权等原因,元宝山国资公司无法获得煤炭资源的采矿权,导致双方解除《矿业权转让合同》,元宝山国资公司应向本公司返还6000万元预付款。
鉴于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的债务重组过程中,公司曾向富龙集团借款人民币叁亿零玖佰贰拾玖万元(¥30929万元)用于偿还本公司所欠各银行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形成公司对富龙集团的欠款(详见公司于2008年12月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的公司公告)。
为减轻公司的债务压力及利息支出,经与富龙集团及元宝山国资公司协商,三方于2008年12月27日共同签订《解除矿业权转让合同及预付款抵顶债务协议》,富龙集团同意本公司以应收元宝山国资公司的6000万元预付款抵顶公司所欠富龙集团的等额债务,公司、富龙集团和元宝山国资公司按此进行财务处理。
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此借款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008年12月27日,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矿业权转让合同及以返还预付款抵顶所欠富龙集团债务的议案》,关联方董事景树森、刘富军、寇显强回避了此项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龚兴隆、冯立亮、李晓春三名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分别出具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总额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之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生效。
二、关联方介绍
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171,701,732股国有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45.10%。富龙集团成立于1997年4月5日,公司注册资本19996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04001000242(1-1),法人代表:景树森,经营地址:赤峰市红山区北环路南四号,经营范围:资产经营、资本运营、资产托管。到2008年9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为316,631 万元,净资产为49,195万元,净利润为-3,091万元。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元宝山国资公司与本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06年12月27日签署的《矿业权转让合同》。
2.元宝山国资公司与本公司解除《矿业权转让合同》系因国家政策变化所导致,因此,双方确认:元宝山国资公司除负有向本公司返还2006年12月28日本公司预付的6000万元预付款的义务外,不向本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也无需承担其他义务。
3.各方一致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元宝山国资公司对本公司形成的6000万元债务转由富龙集团承担。该等债务转移后,富龙集团即对富龙热电负有6000万元债务,同时元宝山国资公司因此形成对富龙集团的6000万元债务。富龙集团和元宝山国资公司之间债务的清偿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4.富龙集团及本公司一致同意:在上述债务转移的基础上,双方进行债务抵销,即,富龙集团对富龙热电所负的6000万元债务与富龙热电对富龙集团所负的等额债务相互抵销。除拟返还的6000万元预付款外,本公司尚欠富龙集团22879万元的债务。
四、此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关联交易,减轻了公司的债务压力,降低了公司的利息支出,有利于保持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五、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属关联交易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就关联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议事程序,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国家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公司与元宝山国资公司解除《矿业权转让合同》,并以应收元宝山国资公司的预付款6000万元抵顶公司所欠富龙集团的等额债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减轻公司的债务压力及利息支出,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富龙热电 公告编号:2008-49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 √ 亏损 □同向大幅上升 □同向大幅下降 □扭亏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08年全年将亏损1.1亿元。
3.业绩预告修正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是 √否
二、上年同期业绩
1.净利润:579 万元
2.每股收益:0.02元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根据2008年12月30日赤峰市财政局发出的《关于2008年度不予拨付财政补贴的通知》(赤财办[2008]36号),赤峰市财政局决定不再对本公司所属赤峰富龙热电厂和赤茅公路2008年度的经营亏损进行补贴,按此测算,公司本年度将产生亏损。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2008年度具体业绩情况请投资者关注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