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获得转让所持部分股份有关问题批复的公告
2008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08-050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获得转让所持部分股份有关问题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6月1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集团”)《关于报送继续出售所持弘业股份股票申请的通知》,称其拟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逐级上报出售所持部分股份的申请。2008年6月12日,本公司编号为临2008-016的公告对此事进行了披露。
2008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了《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1441号。次日,公司控股股东弘业集团收到江苏省国资委转交的该批复。
该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则同意弘业集团在2009年3月14日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按照不低于每股9元的价格转让所持股份公司997.2375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4.04%)股份的方案。
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弘业集团持有5932.9535万股,占总股本的24.04%。
三、江苏省国资委应指导弘业集团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规范转让股份行为,并严格按照证券监管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四、此次股份出售完成后,请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材料及时报我委备案。
在控股股东出售公司部分股份的过程中,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