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股份控股股东将继续减持
2008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建军
⊙本报记者 陈建军
弘业股份今天刊登公告说,公司2008年6月10日收到控股股东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报送继续出售所持弘业股份股票申请的通知》,称其拟向国务院国资委逐级上报出售所持部分股份的申请。12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核发了《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原则同意弘业集团在2009年3月14日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按照不低于每股9元的价格转让所持公司997.2375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4.04%)股份的方案。此外,要求江苏省国资委指导弘业集团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转让股份行为,并严格按照证券监管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