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08 年12月18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上海市上海海事法院
向上海海事法院送达民事起诉状的时间:2008 年12月16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原 告: 上海卧龙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50%股份,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 告: 上海兆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
1、2008年8月底,原告(原为“上海协通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正式变更公司名称)与案外第三人上海德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伊公司”)之间签订《代理进口总协议》,约定原告接受德伊公司委托,代其办理涉外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事项。
2、嗣后,原告依照与德伊公司的约定,与案外第三人KOCO(科固)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06WY8137及D06WY8138的进口合同(合同货物金额分别为692,000.00美元及1,384,000.00美元)。同年9月初,原告与被告签订《物流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物流服务(具体包括报关、运输和仓储服务)。
3、2008年9月5日,原告在取得上述两笔进口合同项下货物的银行单证后,把全部单证交给被告,委托被告代为报关、提货并安排仓储。而后,上述两批货物由被告正常报关后提走,但现今两批货物却不知所踪。原告就此事多次联系被告,被告搪塞拖延。
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了货运代理关系,被告作为物流合同中的受托人理应保证货物安全。现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货物或赔偿原告货物损失,计2,076,000.00美元( 按照汇率 1美元=6.85人民币,约折合人民币14,220,600.00元)及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1起,涉及金额69万元。
截止目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过程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代理进口总协议》
4、《物流协议》。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