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9年1月5日上午9:00时在台州市椒江区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名,代表股份256,804,2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16%,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白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审议讨论,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杭州海正药用植物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提案》
同意为杭州海正药用植物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海正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4亿元贷款提供担保。
杭州海正公司是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满足制剂高技术项目等3个项目的建设需要,该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了4亿元贷款,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期限6.5年,项目所需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杭州海正公司自筹解决。杭州海正公司按照项目资本金投资进度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办理贷款及担保手续,保证银行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为保证上述担保事项的顺利进行,特授权经理班子负责办理上述担保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担保协议等。
同意256,804,241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祺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