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3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本公司以向特定对象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申请未获得通过。详见2008年3月3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其后,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就是否继续定向增发向本公司提出解决方案和明确的修改建议及计划。2008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决定》{证监许可[2008]579号},详见2008年5月2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收到上述决定后,长百集团马上转发给高力集团,可是直到规定的最后截止日2008年5月30日前,高力集团未就是否修改方案重新上报做出决定,同时也未就是否修改方案重新上报致函本公司,据此,公司董事会只能根据要求做出终止本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协议,详见2008年5月3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7月11日,江苏高力集团委托江苏英杰律师事务所给本公司发来律师函,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委托会计师对长百集团进行审计,并且要求本公司赔偿高力集团巨额损失等。2008年11月19日,江苏高力集团再次致函长百集团,要求对长百集团进行全面审计。本公司认为江苏高力集团在收购本公司股份前,已委托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长百集团的资产状况进行了尽职调查,长百集团给予了全面配合,该会计师事务所也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高力集团对长百集团的财务状况已充分知晓。长百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公司的财务报告均经过合法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按着公司法和证监会的规定,将财务报告等公司信息在指定的媒体及时披露。另外,公司从原第一大股东上海合涌源方面获悉,高力集团应付给其的34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只仅仅支付了4000万元资金,尚欠3亿元未支付。2008年7月11日高力集团致函上海合涌源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退还已支付的4000万元。上海合涌源也已致函高力同意退股还钱。本公司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依法没有同意其要求。
本公司于日前收到编号为(2008)长民三初字第143号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诉状,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以股东知情权起诉我公司,具体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截止日为2007年12月31日、2008年9月30日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2、判令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截止日为2007年12月31日、2008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接受原告的质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公司已聘请律师应诉,相关情况将及时披露。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6日
股票简称:长百集团 股票代码:600856 编号:临2009-002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月5日,公司收到通知,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2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8%)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外滩支行,上述质押手续已于2009年1月5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