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8-临053号公告附件
及股东大会文件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已于2008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2008-临053号公告及其附件,于2009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因工作疏忽,公司上述已披露文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第十条内容刊登错误,现予以更正,并向全体投资者致歉。
更正后的内容如下: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ST天香 公告编号:2009-临002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1、我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2、关于(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17号案件,我司近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依照该协议清偿债权债务;
3、关于(2006)榕民初字第100号、101号、102号及(2006)闽民初字第8号案件,我司近日与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签订《转债免息协议书》,约定依照该协议清偿债权债务。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号案件的原告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被告为我司,第三人为上海天广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情况详见2008-临010号公告)。我司于近日收到(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665元(原告已缴纳)予以退还。
2、(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17号案件:原告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被告为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第一被告)、我司(保证人)、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及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案件情况详见2006-临003号、2006-临009号公告)
截至2009年1月6日:(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一案中,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6,669,504.9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未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支付;(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号一案中,我司尚欠借款本金48,499,885.9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未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支付。
我司于2009年1月6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支付6,669,504.90元,用以偿还(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一案借款本金;我司与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支付人民币48,499,885.97元,用以偿还(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号一案借款本金;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我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批准且我司股权分置改革获得通过后,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接我司还款义务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免除利息及全部相关费用。
3、(2006)榕民初字第100号、101号、102号及(2006)闽民初字第8号案件:(2006)榕民初字第100号一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被告为我司(借款人,第一被告)、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保证人);(2006)榕民初字第101号一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被告为我司(借款人、第一被告)、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保证人);(2006)榕民初字第102号一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被告为我司(借款人,第一被告)、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保证人)、国恒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2006)闽民初字第8号一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被告为我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情况详见2006-临027号、2006-临031号、2006-临035号、2008-临025号公告)
截至2008年11月20日,我司结欠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900万元,利息人民币28,772,760.24元。
我司于2009年1月5日与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签订《转债免息协议书》,协议达成转债免息还款方案,协议约定:我司与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900万元、诉讼费510,012.00元及执行费(以法院裁定为准),同时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接我司的债务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今日,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2、《执行和解协议》;
3、《转债免息协议书》。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