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月9日上午9:30在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21号中银大厦21楼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王振华先生因公出差,指定董事、总经理吕小平先生主持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636,864,0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96%;其中B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名,代表公司股份8,332,869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1.30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11人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为了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品牌美誉度,决定将公司中文名称“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拟变更的中文新名称已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公司英文名称作相应调整。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36,864,069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636,273,96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其中B股7,742,76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22%;反对0股;弃权590,109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9%。
2、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全文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36,864,069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636,273,96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其中B股7,742,76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22%;反对0股;弃权590,109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9%。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韦少辉律师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名的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