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解除质押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近日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及质押登记解除通知》: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集团”)质押给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小西门支行的我公司股份4000万股,于2009年1月9 日解除质押,相关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天富集团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307,914,542股,占总股本的46.96%。2008年1月10日,天富集团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00万股质押给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小西门支行,作为向其贷款2亿元的出质。2008年5月,本公司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十股转增十股,转增实施完成后,天富集团质押给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小西门支行的本公司股份变为4000万股。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12日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热电 2009—临002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月12日上午10:30分在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13,731,1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5%,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朱明、崔白律师参加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成锋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
同意成锋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
同意313,731,18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牛玉法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同意牛玉法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职务。
同意313,731,18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提名张景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张景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313,731,18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提名何嘉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何嘉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313,731,18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
(1)、将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修改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2)、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人。
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3)、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将原《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2000万元以内的股权投资、技改项目、资产处置、贷款事项的资金运作权限,以及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之下的关联交易事项。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2000万元以内的股权投资、技改项目、资产处置、贷款事项的资金运作权限,以及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之下的关联交易事项。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同意313,731,18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朱明、崔白律师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