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于2009年1月13日在北京市复兴路40号中国铁建大厦举行。
本公司于2008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分别发出了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国瑞先生主持。公司19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431,945,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4%。其中: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20,995,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9%;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0,950,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按照以下主要条款发行中期票据: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可分期发行;
(2)发行中期票据的期限不超过10年;
(3)发行中期票据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执行,并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4)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市场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
(5)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补充营运资金及公司投资项目的资本开支;
(6)关于本次发行事宜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2、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在上述主要条款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请示、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和各种公告;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该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为:8,431,514,662股同意(其中A股7,820,995,487股,H股610,519,175股),430,500股反对(其中A股0股,H股430,500股),500股弃权(其中A股0股,H股500股),分别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88%、0.005106%、0.000006%。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李志宏律师、赵雅楠律师共同见证了本次会议,根据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