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2009年1月14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五洲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总共为: 37人,代表股份14,811,042,6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8746 %;股东出席会议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相关的中介机构的代表列席了会议。
一、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如下(各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已在“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中详细披露,会议未作修改):
1、同意关于本公司与中国联通集团和网通集团公司签订的<<关于相关电信业务及资产的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向中国联通集团和网通集团收购包括南方21省、市(区)固网业务、天津市本地固话资产和本地固话业务、北方一级干线传输资产以及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和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三家电信服务子公司100%的股权等在内的相关电信业务和资产。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该事项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 1,871,296,469股,表决情况如下:
股 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871,296,469 占 100 %
反对:0 占 0 %
弃权:0 占 0 %
2、同意关于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签订的《关于<关于相关电信业务及资产的转让协议>的转让协议》。根据该转让协议,本公司拟将本公司在《关于相关电信业务及资产的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联通运营公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该事项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 14,811,042,621股,表决情况如下:
股 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4,811,042,621 占 100 %
反对:0 占 0 %
弃权:0 占 0 %
3、同意关于联通运营公司、联通新时空以及中国联通集团、网通集团签订《关于相关电信网络设施的租赁协议》。根据该租赁协议,联通运营公司拟向联通新时空租赁南方21省、市(区)拥有的固定通信网络及其运营、管理的相关通信设备和设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该事项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1,871,296,469股,表决情况如下:
股 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871,296,469 占 100 %
反对:0 占 0%
弃权:0 占 0%
二、律师鉴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09-004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 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通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BVI公司”)间接控股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下午3时30分召开了股东特别大会。根据联通红筹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发出的相关股东通函所载明的条款和条件,本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联通运营公司”)签订的《关于<关于相关电信业务及资产的转让协议>的转让协议》已经取得联通红筹公司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如欲了解详细信息,请投资者参阅联通红筹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刊登在香港联交所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此外,联通运营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签订的《关于相关电信网络设施的租赁协议》已经于2008年12月16日获得联通红筹公司董事会的有效批准。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