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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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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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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9年01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486                证券简称:扬农化工             编号:临2009-001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以专人送达及传真方式,经9名董事签署,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二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第二条原为: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9] 135号文批准,由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200001104683。

      现修改为: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9] 135号文批准,由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20000000014093。

      在章程原第三十九条后增加五条:

      第四十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十二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有权要求占用方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及时按照相关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及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发现或知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单位侵占公司资产后,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将及时召开会议,确定责任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若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章程以下各条款依次顺延。

      第一百五十五条原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现修改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