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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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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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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2009年01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9-002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于2008年7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08年7月24日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使用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08年7月8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08-046)。

      目前,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已经到期,公司已按承诺于2009年1月15日和16日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于2009年1月16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于2009年1月19日起使用不超过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6个月。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17日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9-003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9年1月16日下午2:0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年1月15日至2009年1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1月15日15:00至2009年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0,661,4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75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7,757,8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366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03,5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550,280,31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8%,359,23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21,90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德魁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孚日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孚日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孚日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