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于2009年1月8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09年1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参加表决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截止2009年1月1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资金为5804.31万元。为了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将以5804.31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上述已投入资金已经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项目的鉴证报告》(浙天会审【2009】23号),审核结论为:“我们认为,华仪电气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保荐人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华仪电气提供的数据和我公司的审慎调查,截至2009年1月14日,华仪电气已分别向年产1.5MW风电机组300台建设项目、兆瓦级风力发电机组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自筹资金41,210,300元、16,832,803元,合计58,043,103元。以上均为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已披露的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款及契税、艾罗迪设计费用等相关费用支出。
上述调查结果与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天会审【2009】23号”《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所反映的情况一致。
2、该等置换行为未违背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且未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3、华仪电气管理当局在决定本次置换事宜前,已与我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且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综上,我们认为,华仪电气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是真实的、合规的。”
同意9票,无反对和弃权票。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