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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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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给予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和前董事长夏朝嘉、董事长宋浩等公开谴责
    以及对前董事长夏朝嘉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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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给予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和前董事长夏朝嘉、董事长宋浩等公开谴责以及对前董事长夏朝嘉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决定
    2009年01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方面存在如下问题:公司于2003年7月8日与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天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关联方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事项当时未召开董事会,也没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仅经时任董事夏朝嘉、宋浩、毛競、夏朝怡、喻德露、袁东畴(已去世)同意,且公司直至2008年11月6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10.2.6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夏朝嘉、宋浩、毛競、夏朝怡、喻德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时任董事会秘书樊平未能促使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董事郁蓉娟、刘谟林、前董事赵嘉斌对公司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和前董事长夏朝嘉,董事长宋浩,前董事喻德露、赵嘉斌,董事毛競、夏朝怡、樊平、郁蓉娟、刘谟林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前董事长夏朝嘉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对于上述惩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