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所有的证券从业人员均需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后方可上岗。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并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从业人员包括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准则》明确对证券从业人员的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针对从业人员的一般行为,《准则》明令禁止其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以及泄露客户资料。
《准则》又分别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基金从业人员以及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禁止性要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行为方面,禁止其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行为方面,《准则》禁止其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行为方面,《准则》禁止其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以及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准则》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惩处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将针对违反《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