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乐清乐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乐清市支行、中信银行乐清分行、温州银行乐清支行于2009年1月19日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乐清乐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乐清市支行、中信银行乐清分行、温州银行乐清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分别为33001627574059988888、270101040026287、37335210182100055777、701000 120191888888。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1.5兆瓦风力发电机组300台建设项目和兆瓦级风力发电机组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广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克卫、周郑屹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开户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发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