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董事发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8人,实际参加表决8人,包括周成建、王泉庚、周文武、徐卫东、王石、牛根生、薛云奎、吕红兵,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会议经审议同意公司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发行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0%并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单笔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
会议同意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议案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方案,确定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期限、发行利率、批次结构、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等事项;
2、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申报注册文件、发行文件及材料,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3、如国家对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新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外,授权董事长根据新规定对发行短期融资券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详细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王宏征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会议同意王宏征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生效后,其将不再在公司任职。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召开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董事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上述第一项议案。
【详细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及2009年1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002269 证券简称:美邦服饰 公告编号:G20090211001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2009年2月12日(星期四)上午 9:00
三、会议地点:上海市南汇区康桥东路800号三楼会议室
四、会议审议议案:
1、讨论审议《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出席会议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所聘请的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
2、截止2009年2月4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09年2月4日(星期三),上午8:30 至17:00;
2、登记地点:上海市南汇区康桥东路800号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徐斌 联系电话:021-38119999
传 真: 021-38119997 邮政编码:201319
3、登记办法: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请于2009年2月4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持股东账户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月4日17点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七、其他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不提供任何礼品,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月22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议案:《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日期及期限: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各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